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2)晋0521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50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53650元(含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诉讼费3275元。至此,(2023)晋0521执48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