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土木建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2执420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土木建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谈家干村236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23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组织结构代码553758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土木建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与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土木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福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天福公司名下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天福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其名下有8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多案查封。
4、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天福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2017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土木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土木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82执4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