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745号之六
被执行人:润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常通。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润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润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16×××0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943.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润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66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鹏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