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鲁148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闫刚,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申请执行人:宋保生,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执行人:润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6号正弘中心2015号。
法定代表人:常通,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闫刚、***与被执行人润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586126元(其中包含诉讼费9450元,迟延履行金1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18161元。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余部分迟延履行金表示自愿放弃,认可本案执行完毕,并书面申请结案。故(2021)鲁14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