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0101行审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9层907室。
法定代表人宁登贵。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7]36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360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360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在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09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30022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30022元。2017年7月21日,公积金中心将360号缴存通知邮寄送达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8年1月26日向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360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7]36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刘晓
审判员曾玮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