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2450号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1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9层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9388711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中煤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煤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中煤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