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与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2450号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1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9层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9388711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中煤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煤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中煤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