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民初14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甲160-7号。
负责人:张景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公司法务,住阜新市。
被告:中交一公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原中交隧道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9层907室。
法定代表人:袁丰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郭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