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02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建工兴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侨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太原建工兴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侨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晋09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西侨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侨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
二、本次查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