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太原建工兴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侨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02执846-1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建工兴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侨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建工兴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侨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晋09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太原建工兴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侨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473864.9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如下执行工作: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银、工商、人行、不动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网银、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查封。
3、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向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登记记录。
4、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作出限制消费令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太原建工兴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侨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常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