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靳某、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民初342号
原告:靳某,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梁某2,女,1957年9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靳某与被告梁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2022年3月28日,原告靳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的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计2739元,由原告靳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