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780号
原告:安丘市锦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路水丽家园4-502。
法定代表人:辛清明,总经理。
被告:潍坊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辉渠镇雹泉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云成,总经理。
被告: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梁虹,总经理。
被告:贵州贝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林城时代第A-25、26栋、E-1.2栋(E1)单元20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梁诗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锦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贝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锦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1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641元,共计8662元,由原告安丘市锦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