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82民初40号
原告: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住址:河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张青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甜甜,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梁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樊建军,男,1991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诉被告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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