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与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1627号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105MAOHUN746J。
经营者李龙飞,总经理。
被告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301700985。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法定代表人樊某,董事长。
被告**,信息不详。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诉被告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其后根据原告提交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被告,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原要求原告补充材料,仍无法提供,以致本案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新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