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民初1266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黄显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丽,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立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行政事务中心,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
负责人:孟晓天。
二被告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萍,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拉玛依市**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行政事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计95,90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霍莉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正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