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民初1034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胜利路天池北村15幢8-9底商。
法定代表人:黄显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霍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行政事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98号。
负责人:孟晓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依市**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行政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克拉玛依市**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