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91民初100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兴化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2.66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