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91民初169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2023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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