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成与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91民初169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2023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