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627民初21号
原告: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南电力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南秀路**。
法定代表人:雷毕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苹,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壕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壕来利公司),住,住所地广南县黑支果乡黑支果瓦厂岔路口/div>
法定代表人:王天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天发,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广南电力公司与被告壕来利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4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南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苹、被告壕来利公司委托代理人韦天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南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壕来利公司向广南电力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电费128239.01元;2.依法判令壕来利公司向广南电力公司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少缴的电费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壕来利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500元;4.依法判令壕来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广南电力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壕来利公司向广南电力公司支付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少缴的电费金额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事实和理由:广南电力公司与壕来利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就用电地址、类别、容量、用电计时、电价与电费结算、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2019年4月24日,广南电力公司在对壕来利公司用电计量进行校验时,发现壕来利公司用电量异常,经检查,发现壕来利公司的计量负控装置内部C相电流线圈开路,造成少记电量。经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因电能量采集终端内部电流C相存在断开点,造成电能表少记电量,应追补电量为218950千瓦时,折算成电费为128239.01元。广南电力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5日、7月10日、7月24日函告壕来利公司,要求壕来利公司补缴电费,壕来利公司均拒绝补缴。截至起诉之日,壕来利公司仍未向广南电力公司补缴电费。为维护广南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起诉。
壕来利公司辩称,第一,广南电力公司起诉的计量没有科学依据,广南电力公司所起诉的计量是根据正常电量的1.5倍计算,是广南电力公司自己确定的数量,计量具有随意性,壕来利公司在用电过程中一直按要求交费,没有拖欠电费的情况;第二,造成电量少计是广南电力公司的责任,壕来利公司所使用的变压器以及用电设施都是广南电力公司安装并验收的,2018年6月14日已经验收合格,但直到2019年4月24日广南电力公司才对用电设施进行校验,是因为广南电力公司不及时校验才造成损失的扩大,因此广南电力公司对本案所造成损失是有过错的;第三,广南电力公司起诉要求壕来利公司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该项费用没有明确约定。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广南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广南电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壕来利公司围绕辩称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广南电力公司提交的1号证据《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号证据《电力业务许可证》《黑支果乡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壕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非经营性临时石料厂的批复》《申请书》《供用电合同》(高压),4号证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认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广南电力公司提交的3号证据中的照片3张部分证明了2019年4月24日广南电力公司在对壕来利公司的计量器进行检查时,壕来利公司工作人员王成在场,本院予以部分采信;3号证据中的《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黑支果供电辖区王天敏石场计量负控装置故障造成少计电量需补缴电费的通知》,与庭审查明情况相互印证,部分证明了2019年6月5日广南电力公司在发现壕来利公司计量负控装置故障造成少计电量便发通知要求壕来利公司补缴电费,本院予以部分采信;3号证据中《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帮助检定计量装置的函》《计量故障测试报告》《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书》、现场照片6张相互印证,证明了2019年6月26日,广南电力公司向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函请求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派遣技术人员到壕来利公司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2019年7月2日,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排杨东艳、宋定华、林锐等人到壕来利公司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杨东艳、宋定华、林锐三人均持有中国南方电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2019年7月5日,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壕来利公司计量障作出计量故障测试报告,壕来利公司计量出现故障的原因是电能量采集终端内部电流C相存在断开点,造成电能表少计电量,应追补电故量为218950千瓦时,本院予以采信;3号证据中《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黑支果供电辖区王天敏石场计量负控装置故障造成少计电量需补缴电费的通知》《律师函》,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3号证据中的用户用电查询表,记载了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壕来利公司的用电量情况,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2.广南电力公司提交的5号证据《委托代理协议》,证明了广南电力公司委托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作为广南电力公司诉壕来利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3.壕来利公司提交的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竣工验收资料,与庭审查明情况部分证明了壕来利公司的100kVA变压器增容工程是由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具体负责施工的事实,且该工程经广南电力公司下属单位黑支果乡供电所验收合格,本院予以采信,其余部分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广南电力公司获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准许从事供电类电力业务,有效期自2007年5月31日至2027年5月30日。2018年5月15日,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为壕来利公司安装100kVA变压器增容工程,工程具体施工人为李立昌。2018年6月14日经李立昌、王天敏、黑支果供电所邓益平验收,邓益平在验收签到表验收结果处签“验收合格”。2018年8月15日,壕来利公司获黑支果乡政府批准在黑××果乡××竹子××老寨村小组老鹰山开办非经营性临时石料厂。2018年10月18日,壕来利公司向广南电力公司下属的黑支果乡供电所提交申请书,申请在石料厂内安装一台630k**变压器,经黑支果乡供电所现场勘察,认为壕来利公司具备用电条件,建议安装40/5的高压计量1套。2018年11月1日,广南电力公司与壕来利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约定广南电力公司向壕来利公司提供用电,壕来利公司按约定支付电费,合同中还对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供用电质量、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18年11月26日,广南电力公司对壕来利公司用电工程进行验收,发现计量负控装置不能调试上线,要求壕来利公司进行更换,2018年11月28日,壕来利公司进行更换,经广南电力公司调试正常后广南电力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供电,壕来利公司也按时向广南电力公司缴纳电费。2019年4月24日,广南电力公司发现壕来利公司用电量异常,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发现壕来利公司计量装置电流回路C相电流开路,少计电量,广南电力公司通过口头方式告知了壕来利公司。2019年6月5日,广南电力公司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壕来利公司补交少计电量电费91423.61元,壕来利公司未予补交。2019年6月26日,广南电力公司发函至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壕来利公司的计量装置进行检定,2019年7月2日,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派杨东艳、宋定华、林锐到壕来利公司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查,杨东艳、宋定华、林锐三人均具备中国南方电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专业项目为0.2级以下测量用电压互感器、0.2S级及以下电子式电能表、0.2S级及以下测量用电流互感器,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2019年7月5日,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壕来利公司计量故障作出计量故障测试报告,认为计量装置电流回路C相电流开路原因是电能量采集终端内部电流C相存在断开点,造成电能表少计电量,应追补电量为218950千瓦时。2019年7月10日,广南电力公司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壕来利公司补交少计电量电费128239.01元。2019年7月24日,广南电力公司授权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至壕来利公司,要求壕来利公司自收到律师函3日内补交电费128239.01元。壕来利公司认为广南电力公司要求补缴电费的电量不合理拒绝签收通知,也未补缴电费。2019年10月28日,广南电力公司与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作为广南电力公司诉壕来利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一)关于壕来利公司是否应当向广南电力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少计电量电费128239.01元的问题。广南电力公司与壕来利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用电方补收全部少缴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本案中,广南电力公司发现壕来利公司用电量异常,在校验时发现壕来利公司计量装置电流回路C相电流开路,导致少计电量,便及时口头通知壕来利公司,并不再继续使用出现故障的计量装置进行独立计量计数,后多次函告壕来利公司补缴电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广南电力公司要求壕来利公司补缴电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电量的认定问题,壕来利公司认为广南电力公司以1.5倍计算电量不准确,但在庭审中,其又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而广南电力公司主张的少计电量数218950千瓦时是由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计量故障测试报告得来的,所作计量检定的人员均具备中国南方电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在没有证据推翻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检定的少计电量数时,本院予以确认广南电力公司主张的少计电量为218950千瓦时。壕来利公司对广南电力公司主张的电费单价每千瓦时电费为0.5857元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广南电力公司主张由壕来利公司支付的电费为128239.01元(218950千瓦时×0.5857元)。(二)关于壕来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高压)第4.1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予配合”和第6.4条规定:“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和第7.8条规定:“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壕来利公司未交纳的电费是由于计量装置出现故障少计电量的电费,而不是每个月应当交纳的电费。案涉计量装置虽由壕来利公司负责保护,但双方已约定计量装置是由广南电力公司校验,且经广南电力公司调试正常后,广南电力公司将计量装置进行加封,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的原因是电能量采集终端内部电流C相存在断开点,造成电能表少计电量。广南电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的原因是壕来利公司人为导致的,在广南电力公司发现计量装置出现故障前,壕来利公司一直按时按广南电力公司要求缴纳的电费进行缴费,此后发现计量装置出现故障致双方就少计电量数存在争议,而未补缴少计电量的电费,这并不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纳电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故广南电力公司主张由壕来利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广南电力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对律师费的负担问题进行约定,且广南电力公司主张权利并不必然导致律师费的产生,故本院不予支持广南电力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500元。
综上所述,广南电力公司主张由壕来利公司支付电费128239.01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壕来利公司的辩称有理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无理部分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文山壕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128239.01元;
二、驳回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元,由文山壕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鲁智娟
审 判 员 罗忠媛
人民陪审员 罗朝贵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