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执异46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壕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MA6KMCAU8D。
住所地:广南县黑支果乡黑支果瓦厂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文山市红土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6KQC72。
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大以古社区龙潭寨村。
法定代表人:黄自华。
第三人:**,女,1987年3月5日生,傣族,家住文山市。
本院在执行文山壕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山市红土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山壕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文山壕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称依据(2019)云260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提供证据文山市红土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前,600万元的认缴义务股东为**,认缴时间已届满,但**未履行出资义务,故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文山市红土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前,600万元的认缴义务股东为**。在执行过程中,文山市红土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文山壕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当事人对本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