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01民初908号
原告:***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7MA6KMCAU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广南县黑支果乡黑支果瓦厂岔路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生,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文山市。
原告***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5月7日在开庭审理中,原告***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被告***无法联系且原住址查无此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90元,减半收取29595元,由原告***来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骆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盘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