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联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鼎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初1969号
原告:贵州联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昌明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LKN72。
法定代表人:蔡其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鼎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古州镇汇龙广场商业楼2栋6层C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32175847X7。
法定代表人:赵庆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联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鼎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联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鼎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联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联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贵州联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菊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