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财保16号
申请人: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街道盘龙岗小区。
法定代表人:邱先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倩榕,系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尚娅莉,系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元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008252元财产。担保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险单号:204764201202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0082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月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