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执异25号
案外人: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二栋。
法定代表人:邱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朱元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拍卖的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水市××路××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称,请求停止对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水市××路××号××房屋查封、拍卖。事实和理由如下:2017年3月24日,申请人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广水市人民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明确载明将涉案房屋抵偿给申请人,现涉案房屋合同备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故申请人对涉案房屋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2015年3月11日,**与朱元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3月11日前偿还**640000元,下欠本息合计314000元于2015年4月11前全部还清,朱元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放弃对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朱元华、殷全学的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5月6日,因**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8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水市××路××号××房屋。2017年5月15日、2020年4月21日本院对涉案房屋进行续查封。
另查明,2017年3月24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6350000元于2017年3月28日前支付;二、原告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后续施工产生的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由原被告双方据实结算(决算)为准;三、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凤凰城楼盘未销售的房屋105套用以抵偿上述债务(房屋产权编号附后),并负责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2017年4月12日,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向广水市房管局下达了(2017)鄂1381执3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广水市房管局对涉案房屋办理备案登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在执行**与朱元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涉案房屋查封在前,案外人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在后,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魏丽萍
审判员  方文琳
审判员  沈探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苏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