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381民初563号
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街道盘龙岗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
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景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晟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71.5833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2.67万元(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6月20日计算至2022年1月24日);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对案涉合同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晟景公司为广水凤凰城小区的开发商。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提供广水市凤凰城小区受电工程施工事宜,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费用为500万元,包含工程税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在3日内付清工程款。2020年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对工程增项部分及总费用进行了约定,费用合计574.5833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最终确定工程款金额为371.5833万元。上述《受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均已签字**生效。截止目前,原告受电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被告并未支付任何工程费用,2021年11月、12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其尽快办理上述工程的结算及工程款支付事宜,被告至
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晟景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受电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双方不得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晟景公司虽然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导致被告晟景公司不得不将部分施工工程发包给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施工,因合同约定的500万元的包干价的前提是原告完全履行全部施工义务,故原告在履行部分的施工义务的情况下,双方不得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进行结算。2、本案工程款应按国家定额标准计算工程款。根据决算报告,广水市凤凰城小区受电工程总工程款是4641722元,其中原告施工的部分款为2270628.64元。3、原告部分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未通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已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原告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违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4、原告主张支付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5、被告***与本案诉争无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辩称:1、***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人对于案涉合同不知晓也未参与。2、2017年7月签订《复工协议》,该条款约定了相关工程款项为二个月内的费用,该期间施工内容与案涉受电合同的施工内容是相互独立的。即使受电合同属于《复工协议》约定施工范围,已超过了《复工协议》约定的复工期限,不符合《复工协议》约定的竣工时间,本人可依据协议不予支付。另外协议约定本人支付相关费用时间为开工之日90天内,已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
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晟景公司将凤凰城小区的主体工程发包给原告**公司承建。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晟景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受电工程名称,凤凰城小区受电工程;二、工程内容,新增SII-500KVA箱式变压器三台,电力计量三套,10KV铝芯电缆95型长220米,380V铝芯电缆240型长3740米,低压电缆分按箱9台,共计210户住房安装单相电子表。新增SII-1250KVA箱式变压器一台及SII-800KVA箱式变压器一台,电力计量一套,10KV架空线路95型长0.01KM,水泥电杆19015米/3基,10KV铝芯电缆95型长210米。不含土石方工程及协调费用。工程量至低压户表箱止。另外甲方前期自费已经安装的一台变压器,后期根据受电施工方案与设计院设计方案对比后择优施工,一并纳入凤凰城小区受电工程中办理手续移交电力公司统一管理,三、工程期限,从甲方将土建和施工通道交付乙方之日起,90工作日内完工。四、工程费用及支付方式,根据工程预算,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总费用为大写:**万元整。含工程税费,但不含甲方负责的土建部分。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在3日内付清工程款。五、工程管理,1、甲方负责土建(电杆基础、变压器基础)和施工通道的畅通及施工场地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乙方负责提供技术咨询。2、乙方按照工程设计方案,依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
和技术标准组织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3、如工程涉及变更,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工程款可作相应调整。4、甲方负责的部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乙方,乙方负责施工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5、乙方按有关规定申报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资料齐全,由甲方申报广水供电公司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合格后,各方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六、违约责任,1、若因甲方因素(如土建工程不能按时交付、施工通道及施工环境不畅,工程款未及时交付或不可抗力等)影响施工进度,乙方竣工时间顺延。甲方并承担工程总额1%的违约金。2、如因乙方因素,不能按时竣工,乙方应承担工程总额1%的违约金。七、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从工程检验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2020年6月20日,晟景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一)》,约定:1、因设计变更,配电房和发电机房一共增补16台配电柜及辅材和人工费合计增加金额人民币745833元。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745833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20年6月20日,晟景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约定:1、甲乙双方协商,凤凰城受电工程包干价500万元。2、补充协议(一)中增加金额为745833元。3、该协议中户表工程甲方直接与供电公司签订协议,工程款为203万元,由甲方付款,供电公司施工。综合以上三条最终确定工程款金额为人民币3715833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进行了施工。
2020年4月9日,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内容是,一、工程名称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凤凰城住宅区)受电工程。二、工程概况1、新增S11-500KVA变压器3台,高压开关柜5台,低压配电柜10台,新增10KV架空绝缘线路0.01公里,10KV电缆4条共220米,新安装低压户表210块及配套低压电缆线路。2、具体工程量见设计文件。三、承包范围及内容:1、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本次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及强电井消防工程,负责低压配电柜以上(含低压配电柜)的电气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和安装;2、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负责低压配电柜以下(不低压配电柜)的低压电缆线路和210块低压户表的采购和安装,负责对高压设备、材料的调试。四、承包方式,双方商定以固定总价协议形式承包。五、协议价款及支付方式,1、协议价款60万元,…。
2021年11月28日,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向广水市供电公司发业务联系函,“因受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前往贵司办理受电变压器安装事宜,鉴于目前湖北**与晟景公司(受电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告知如下:1、晟景凤凰城项目的变压器设备系湖北**公司垫资购买及施工,因晟景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款项、民工工资和其他款项,该工程虽然验收,但**公司有权将上述设备进行留置或拍卖用于偿还晟景公司所欠的合同款项。2、晟景公司及其法定
代表人,以各种理由向**公司挪用、借用的款项手续及银行凭证清楚明确,***公司拒不认账,也拒不对账,湖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摧促沟通进行还款但并无结果。3、晟景公司欠**公司工程款拒不支付,并将抵押给**公司的房产私自卖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4、鉴于上述事实,**公司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在后的项目施工义务或任何一方的项目施工请求。2021年11月**公司已经***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告知在晟景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纠正违约行为前,**公司将中止合同项下的项目移交和送电工作。”2021年12月3日,国网广水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向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发业务联系函,“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邮寄过来的业务联系函,我公司已收到,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函,我公司回复如下,1、该项目业主单位是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报装是由该公司申请的,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与广水市供电公司无任何业务来往,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广水市供电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及送电流程,广水市供电公司按照正常流程对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凤凰城项目)进行验收和送电,符合我公司正常的报装流程。2、你公司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受电工程施工合同》是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和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行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由你公司和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处理,你公司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权益应向广水市晟景置业
有限公司协商。”2021年12月3日,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向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发工作联系函。其内容是,1、中止对《受电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的两份补充协议的履行,不进行项目移交和送电工作。2、因我司采取以上措施而导致的民生用电、小区业主上访投诉、相关机构处罚等一切问题或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你司自行承担。
2021年,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载明,户名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用电地址广水市××街道××社区××路××小区,现场检验意见,1、配电室低压柜无标示牌;2、配电房电级沟未封堵;3、低压坚井未用防火堵料封堵。已验收,整改后具备送电条件。盖国网广水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专用章。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7日,国网广水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发二次客户报装工程送电通知书,内容是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新装800KVA变压器和1250KVA各一台;新装500KVA变压器3台(公变),合计容量1500KVA,已验收具备送电条件。2022年3月,国网广水市供电公司城郊供电所出具用电安全隐患通知书,内容是:晟景公司,2022年3月11日在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以下安全用电隐患,贵公司3#配变开关柜存在接线错误(即二项线错误)无法正常投运,请迅速整改处理,以免影响后期资产移交事宜。2022年5月8日,国网广水市供电公司城郊供电所出具证明,兹有晟景置业3#配电柜问题,我所于2022年5月7日汇同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及设备厂家对晟景置业3#配电柜进行检查,无质量问题,并在当日送电。2022年5月19日,国网广水市供电公司城郊
供电所再次出具证明,北门凤凰城小区生活及物业用电设施已完成送电验收程序并已投入运行。商业用电部分暂时还没有送电运行。
2019年3月13日,**以**公司名称***公司借款15万元用于**保请律师费用,汇款给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2019年6月11日,**经办**公司领取晟景公司凤凰城小区受电、受水工程材料款100万元,当天该款汇入**公司账上。2020年4月28日,**公司付***自来水劳务费10万元,晟景公司转账支票付***。2020年6月30日,**经办**公司领取晟景公司凤凰城项目变压器工程工程款15万元。2020年8月31日,收据,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转账10万元,凤凰城供水工程款尾款,单位**广水市润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签名***。2021年2月10日,***领款单,水安装工程款20万元,该款汇入***账户。
另查明:**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电气安装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
广水市凤凰城电工程预算总价表,编制单位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算总价,名称广水市凤凰城电力工程-室外杆塔及线路预算总价40554.22元;名称广水市凤凰城电力工程-地下室配电预算总价2280307.37元。
2017年7月4日,晟景公司与**公司、***签订复工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丙方担保人***。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对广水市凤凰城项目复工的有关事宜,充分论
证结合该项目的具体难度及特定情况,以及甲方多方面的原因及不确定因素和乙方的再次理解让步制定如下和解协议,一、该项目于二○一六年复工时,甲乙双方协商已达成复工前完成的工程量属于项目部所管理的工程款项,由甲方以项目房产备案给乙方后或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项后,由乙方再负责给项目部复工前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二、该项目后期(二○一六年复工后)复工的工程项目所有工程资金由甲方拿钱付给乙方,乙方负责施工。复工到中途因甲方无资金支付给乙方导致工程再次被迫停工,停工时间至二○一七年六月底。三、该项目再次因甲方原因无资金被迫停工后,又再次复工,至此产生三方协议如下,1、该项目自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开工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前的工程款项及工程合同、补充合同、借款合同等,甲、乙、丙三方由人民法院主持协商签订和解优先受偿的协议,无论是住宅、一层、二层、三层商业及地下室车库经民事或刑事定性后以及能够进入市场交易买卖的一切房产,一项在能变现或者具备备案条件的,全部必须备案给乙方或者变现的货币给乙方以满足工程合同、补充合同及借款合同的足够需求。2、二○一七年七月份以后复工至竣工的工程款项八百万左右的材料款、人工费及其他费用等由乙方垫付甲方认民间借贷月息贰分的利息,由丙方自开工之日起九十天内付给乙方(包括二○一六年底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3、复工开工日期自二○一七年七月六日至二○一七年九月六日完工。2020年6月,***、***、***、***、***签订“协定纪要”,载明,关于***景公司与湖北**公司
有关凤凰城项目事项的共识意见,一、**要求解决**公司与晟景公司强电和附属工程在本月19日前确认造价并办理完决算认可手续。…。
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2月16日,晟景公司支付电力验收费用,1、烟、酒招待费39580元;2、电力整改材料费41410元;3、劳务费12000元(其中电力电井封堵劳务费5130元);4、交电力资产评估费2万元。
2020年6月20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晟景公司签订自来水给水管道及户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水市凤凰城住宅小区自来水给水管道及户表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180万元。
本院认为,一、原告**公司案涉工程款的确定。原告**公司与被告晟景公司关于凤凰城住宅区受电工程签订《受电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是有效合同,以上合同约定了发包给供电公司工程量是“该协议中户表工程甲方(晟景公司)直接与供电公司签订协议,工程款为203万元,”而发包给原告工程量是,新增SII-500KVA箱式变压器三台,电力计量三套,10KV铝芯电缆95型长220米,380V铝芯电缆240型长3740米,低压电缆分按箱9台,共计210户住房安装单相电子表。新增SII-1250KVA箱式变压器一台及SII-800KVA箱式变压器一台,电力计量一套,10KV架空线路95型长0.01KM,水泥电杆19015米/3基,10KV铝芯电缆95型长210米。不含土石方工程及协调费用。增补工程量至低压户表箱止及配电房和发电机房一共增补16台配电
柜及辅材和人工费。但应减去210户住房安装单相电子表等工程。同时晟景公司与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负责低压配电柜以下(不低压配电柜)的低压电缆线路和210块低压户表的采购和安装,负责对高压设备、材料的调试。从以上合同中能确定被告晟景公司发包给原告受电工程施工工程量,且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包干工程款3715833元。原告在履行与被告的《受电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中,双方未有异议也没有新的增补项目变更合同,现该合同已履行完成。晟景公司提交的广水市凤凰城电工程预算总价表,**公司工程款是2320861.59元,编制单位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审计没有提供公司审计资质及审计人员资质,且对该预算原告不知情、原告不认可该预算工程款。故该凤凰城电工程预算总价表不能作为原、被告结算工程款的有效证据。故被告晟景公司应付原告**公司工程款3715833元。
二、工程质量问题。国网广水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出具客户报装工程送电通知书,内容是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新装800KVA变压器和1250KVA各一台;新装500KVA变压器3台(公变),合计容量1500KVA,已验收具备送电条件。2022年3月,国网广水市供电公司城郊供电所出具用电安全隐患通知书,内容是:晟景公司,2022年3月11日在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以下安全用电隐患,贵公司3#配变开关柜存在接线错误(即二项线错误)无法正常投运,请迅速整改处理,以免影响后期资产移交事宜。从以上通知可知,原告
**公司与被告晟景公司之间的《受电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已履行完毕。同时经过验收,且被告晟景公司是认可的。被告晟景公司对3#配电柜认为没有验收,存在质量问题。国网广水市供电公司城郊供电所于2022年5月8日、2022年5月19日出具证明,能够证明3#配电柜没有质量问题,且已完成送电验收程序并已投入运行。故对被告晟景公司辩称3#配电柜没有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晟景公司给付原告**公司案涉工程款的确定。被告晟景公司提供了给付原告**公司工程款178万元的证据,原告**公司对受电、受水材料费100万元,认可50万元是给付案涉合同的工程款,另15万元工程款认可,其余均认为不是本案合同履行给付工程款。本院认为,从2019年3月13日至2021年2月11日被告晟景公司提供了领款凭证及汇款凭证,2019年6月11日原告**公司领取晟景公司凤凰城小区受电、受水工程材料款100万元,因**公司承包了晟景公司凤凰城小区建设主体工程,及水、电工程,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材料款100万元已用于给付其他合同工程款,就应认定为100万元的工程款是给付本案受电合同的工程款。对2020年6月30日,**经办**公司领取晟景公司凤凰城项目变压器工程工程款15万元。原告是认可的。其余给付款项,领款事由是律师费用、付***自来水劳务费、供水工程尾款、水安装工程款。该事项的付款均不能认可是给付受电合同应付的工程款。故被告晟景公司给付原告**公司案涉工程款115万元。被告晟景公司还
应给付原告**公司案涉工程款2565833元(3715833元-115万元)
四、被告***是否在案涉《受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给付工程款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以2017年7月4日晟景公司与**公司、***签订复工协议,而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辩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复工协议》第三条2,二○一七年七月份以后复工至竣工的工程款项八百万左右的材料款、人工费及其他费用等由乙方垫付甲方认民间借贷月息贰分的利息,由丙方自开工之日起九十天内付给乙方(包括二○一六年底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3、复工开工日期自二○一七年七月六日至二○一七年九月六日完工。本院认为,1、***在复工协议中担保期限是有约定的,即是自开工之日起九十天内,复工开工日期自二○一七年七月六日至二○一七年九月六日完工,***保证期已过,应免除***保证责任。2、***保证责任是对复工至竣工的工程款项八百万左右的材料款、人工费及其他费用的担保,本案受电工程合同工程款是否在复工协议担保范围内,原告**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3、案涉晟景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受电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没有作为担保人签字。不应认定***是《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给付工程款的保证人。4、原告以2020年6月***、***、***签订的协定纪要,认定***对原告**公司与被告晟景公司签订《受电工程施工合同》是知晓的,且是凤凰城项目实际开发人,对工程款应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2020年6月***、***、***签
订的协定纪要并没有约定***对《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给付承担保证责任;该协议不能证明***是凤凰城项目实际开发人,同时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凤凰城项目实际开发人。故被告***在案涉合同中工程款给付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关于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利息92.67万元(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6月20日计算至2022年1月24日)。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晟景公司签订《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清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即从2020年6月23日开始计算利息。当事人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2月16日,晟景公司支付电力验收费用如何处理。本院认为,被告晟景公司提交烟、酒、招待费用票据不能作为双方工程款结算报支项目,电力整改材料款、劳务费均不能认定是由原告在合同范围内应支付的款项,交电力资产评估费,也不应由原告支付。故对该项费用原告**公司不应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65833元及利息(利息以25658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23
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40元,减半收取21970元由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323元,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4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