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1301民初119号
原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225团民航新村1小队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草湖镇四十一团长安北路1号时代商厦1-4号3楼。
法定代表人:*家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孟江涛,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孟江涛的联系方式,通知不到被告孟江涛。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孟江涛的身份信息及下落,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