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3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兵团第十四***市**小区5号楼一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甘肃省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225团民航新村1小队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昆玉市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京昆大道南两侧2号楼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韩国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上诉人新疆**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昆玉市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3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6.2元,减半收取448.1元,由上诉人新疆**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卜力克木麦麦提 审 判 员 周   远   洋 审 判 员 胡   敏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史   天   禄 书 记 员 牛   佳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