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42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常州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04民初17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BW0M6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常州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X9XANX9,住,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新冶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伯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文,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璞,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冠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常州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苏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强、锦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文、殷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苏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锦城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锦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苏冠公司与锦城公司双方因业务往来,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资质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苏冠公司向锦城公司提供委托服务及咨询等,锦城公司应支付相应费用。合同签订后,苏冠公司已为锦城公司提供咨询及代理等服务,并已成功为锦城公司取得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锦城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等费用,但锦城公司仅履行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苏冠公司多次催告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本诉被告锦城公司辩称,1、双方《资质委托合同》第6条约定项目总额费用为打包价,不做任何追加,应当理解为锦城公司委托苏冠公司为自己取得资质,所需花费的总费用即为250000元,除此之外不会再产生其他费用,锦城公司已经支付的54038.16元应从总费用中扣除,锦城公司实际支付的款项为204038.16元;2、剩余款项,锦城公司不存在拖欠的恶意,而是因为本诉原告严重违约,导致剥离期限拖延了7个多月,依照合同约定,耽搁方应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按照实际违约天数计算,苏冠公司对锦城公司所负的违约金之债远高于合同款,锦城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及抵消权;3、锦城公司从未与苏冠公司就方案变更双方协商一致;4、苏冠公司所述的锦城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款项,导致合同履行搁浅,不属实。

反诉原告锦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冠公司向锦城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00元;2、判令苏冠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锦城公司与苏冠公司签订《资质委托合同》,约定苏冠公司帮助锦城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并为锦城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约定,上述三级资质剥离期限至2019年2月5日,如任何一方耽搁进程,耽搁方应支付对方1000元/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苏冠公司开展相应资质剥离工作,锦城公司配合苏冠公司工作,苏冠公司直至2019年9月24日才为锦城公司取得了相关资质,与约定期限相比耽搁了7个多朋,而安全许可证直至2020年3月才为锦城公司办到,苏冠公司已违约。

反诉被告苏冠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口头变更履行方式这一情形且系锦城公司认可并配合的。

经审理查明,苏冠公司(乙方)与锦城公司(甲方)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了一份《资质委托合同》,约定双方就为帮助甲方顺利吸收合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后期为甲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达成了协议;该合同第1.2条载明:本项目的委托服务流程如下:甲方委托乙方在江苏省内注册成立一家合法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人代表由甲方指派人担任,乙方将A公司的所有股权变更为甲方持有;甲方根据自己需要,要求乙方将A公司拥有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吸收合并至锦城公司;工作时间安排与调整以双方协商为准。该合同第2条服务成果认定载明:2.1条:A公司成立后,相关文件须经甲方确认;2.2条:A公司拥有市政公用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标准为:证书原件、拥有江苏省建筑业监管平台账号密码,资质信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平台可查询;2.3条:资质成功剥离到锦城公司名下。该合同第3.1条载明: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开展工作。该合同第6条载明:本项目总费用为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即250000元;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启动资金伍万元人民币即50000元;A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甲方支付壹拾万元人民币即100000元;资质吸收合并至锦城公司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柒万元人民币即70000元;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叁万元人民币即30000元。本项目为打包价,不作任何追加。该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载明:7.1:本合同签订之后,如单方不履行本合同职责与义务或者单方违约停止运作达30天,应按上述费用总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于乙方原因违约,甲方支付款项退回;7.2:乙方按标准的要求进行服务,甲方只提供力所能及的公司基本资料,按照国家认证的官方文件提供相应材料。甲乙双方应做出相应咨询备忘录,项目进度及过程如有调整,以备忘录为准;7.3:资质剥离期限至2019年2月5号,资质落户后,乙方为甲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没有顺利完成,乙方退还甲方以支付所有费用;如因一方耽搁进度,耽搁方应支付对方1000元/天的违约金。苏冠公司、锦城公司分别在上述合同的乙方、甲方处盖章。

合同签订后,锦城公司向苏冠公司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余款100000元未支付。

另查明,锦城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取得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方式为新设;于2020年3月2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又查明,锦城公司于2019年1月-2019年2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共计54038.16元。

庭审中,苏冠公司陈述,为办理资质的新办手续,锦城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将投资人由江苏安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何伯静。

庭审中,苏冠公司陈述,以资质剥离的方式住建部门审核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是锦城公司现场材料堆放不符合要求;第二是江苏安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年内两次分立不符合住建部门的要求;第三是建造师人员社保材料存在瑕疵。

庭审中,锦城公司陈述,即便事实上申报资质的方案确实进行了变更,也是因为苏冠公司在最初处理资质剥离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而采取的补救措施,锦城公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资质。

上述事实,有苏冠公司提供的《资质委托合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律师函及回函、工商变更材料及江苏省住建厅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锦城公司提供的社保缴费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苏冠公司与锦城公司之间签订的《资质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一、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苏冠公司以新设的方式为锦城公司取得相应的资质,而锦城公司对以新设的方式取得相应的资质未提出异议且配合了苏冠公司,应当视为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的内容,锦城公司在取得相应资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向苏冠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关于锦城公司认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54038.16元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总费用中,应当予以扣除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锦城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根据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要求应当予以缴纳的,不属于本案应当扣除的范围。锦城公司除应支付剩余款项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苏冠公司主张锦城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苏冠公司作为专业服务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资质剥离的方式为锦城公司取得相应资质,存在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期间,本院认为,应当从合同约定的资质剥离期限至锦城公司将投资人由江苏安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何伯静止(即2019年2月5日-2019年6月26日共计141天);关于违约金的认定,合同中约定了“因一方耽搁进度,耽搁方应支付对方1000元/天的违约金”,根据上述违约的期限,按照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为141000元;庭审中,苏冠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认为,锦城公司未能以资质剥离方式取得资质,其亦存在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实际的结果,本院将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计为70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5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82元,反诉原告常州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钱金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