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和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和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深圳市融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和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万众城家居广场B2区B2-9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3515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682365。
被执行人深圳市融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与南山大道交满汇处百安居商场一层商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915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和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融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一、支付工程尾款人民币289276.25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9.14元、保全费人民币250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回执行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307执1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审判长***
执行员舒敏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