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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7539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济南水密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周南路**院内北侧自西向东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DH1C5U。
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青,女,济南水密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水密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密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过网络参加庭审,被告水密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水密码公司将软水机设备款1210元全额退还;2、判令水密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事实和理由:水密码公司与***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买2T/H软水机1套产品,货到现场后却为散件,与合同标注不符。设备通过水密码公司视频指导后安装完毕使用后三天左右,发生软水机内树脂泄露问题,在前期未被发现的情况下被人员误食饮用。目前对人体健康是否造成隐患不详。如后期因人员误食造成的身体健康问题,***保留对水密码公司的责任追究权利。事后经过***检查发现为软水机的配件开裂导致树脂泄露。***及时联系水密码公司,水密码公司重新快递了一个配件,安装后不到三天,又发生了树脂泄露,且再一次被人员误食。水密码公司提供的软水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水密码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水密码公司认为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是***安装有问题,但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故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未就第二项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水密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买软水机款121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负担140元,济南水密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文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祺祺
书 记 员 吕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