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伯勤工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伯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1执6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伯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9幢403室,组织机构代码5986635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伯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皖0121执68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车一辆(车牌号皖A×××××)。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车一辆的查封(车牌号皖A×××××)。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