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伯勤工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伯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1执686-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伯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9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伯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车一辆(车牌号皖AGN299)。
二、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