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长春丹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铁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吉0103执恢749号
申请人: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东风街道三楼,高生
被执行人:**,男性,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长春丹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副54号(省政府4号楼)。
被执行人:长春铁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3000号107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010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判决内容为:“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材料款983258元,长春丹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3630元,被告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长春丹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万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后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就出对账户的冻结,解除对**名下房产的查封,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吉010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