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2411号
原告:临沂天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社区××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帆、***,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路××路交汇处万力皮革馆。
法定代表人:谢申,经理。
原告临沂天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天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天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临沂天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天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