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4394-2号
原告:聊城市华信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大布乡阳石路与金大路交叉口南68米。
法定代表人:郝继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92104M
被告:邵阳民众时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联都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袁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Q0XCM46
原告聊城市华信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民众时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邵阳民众时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邵阳民众时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邵阳民众时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