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4394号
原告:聊城市华信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大布乡阳石路与金大路交叉口南68米。
法定代表人:郝继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92104M
被告:邵阳民众时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联都国际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袁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Q0XCM46
原告聊城市华信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民众时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华信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