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2644号
原告:聊城市华信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布乡阳石路与金大路交叉口南6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92104M。
法定代表人:郝冬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桂凯,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4988657G。
法定代表人:孙奇春,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华信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飞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华信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聊城市华信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聊城市华信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李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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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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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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