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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新电服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顺河民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电服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二行城东支行东郊商场南家属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3XGUCR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电服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