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顺河民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电服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二行城东支行东郊商场南家属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3XGUCR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电服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