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0301844E,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张漕公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陈燚。

委托代理人:崔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25000934X9,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5号楼228-A室。

法定代表人:陈毓雯。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一、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开具金额为40167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1673元及迟延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17382.0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起止,以306909.3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起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40167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208元,由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60元,由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8元。因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09133元。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被他案冻结,无可用余额,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执行谈话,也未申报财产,履行债务。

三、本院执行人员于他案在2020年11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号××号楼××室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该公司,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对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毓雯限制高消费,并将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5月7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二次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第一次查询结果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执行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另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马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邹禹灏

书 记 员  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