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原之星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中原之星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医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原之星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武房大厦(财富大厦)B单元4层7、8、9室。
法定代表人魏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30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63,322.80元,执行费2,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672.8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