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绍兴绿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653号
原告: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富达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竺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告:绍兴绿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东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侯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
原告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绿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