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395号
原告: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富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竺艳辉。
被告:绍兴绿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东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侯光军。
原告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绿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颖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