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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恢2444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富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竺艳辉。
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一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38-1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浙0683破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宣告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3执267号、(2021)浙0683执恢2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俞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