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210号之二
原告:***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南龙潭圩。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43074019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金禾路1号1幢563-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4MA29F3AJ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秦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浙0424民诉前调29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浙江秦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926.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请求本院解除对被告浙江秦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秦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