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302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以(2023)浙0424民诉前调3587号对原告甲诉被告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诉前登记,后于同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3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乙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对被告乙的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月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