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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佐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秦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302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以(2023)浙0424民诉前调3587号对原告甲诉被告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诉前登记,后于同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3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乙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对被告乙的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月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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