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商银行胜利支行与莱芜金昱昊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紫鑫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新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海腾经贸有限公司、***、***、**、亓蓉、***、谷文祥、***、谷增海、***、***、***、***、**才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6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莱城执字第446-1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胜利支行
被执行人:莱芜金昱昊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紫鑫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新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海腾经贸有限公司、***、***、**、亓蓉、***、谷文祥、***、谷增海、***、***、***、***、**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口市徐福镇碧海苑小区C区18号楼1单元×××室楼房一套,并于2015年10月23日裁定继续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委托对上述房产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致使流拍。申、执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以23万元的价格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口市徐福镇碧海苑小区C区18号楼1单元×××室楼房一套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魁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