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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0-30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莱城执字第446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胜利支行
被执行人:莱芜金昱昊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紫鑫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新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海腾经贸有限公司、***、***、**、亓蓉、***、谷文祥、***、谷增海、***、***、***、***、**才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口市徐福镇碧海苑小区x区xx号楼1单元xxx室楼房一套,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魁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