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22执保1194号
申请人: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东侧保利花园25幢1单元602号室。
法定代表人:朱则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虎,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丙楼117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附3号21层2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924203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豫0122财保60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80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