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1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则武,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大象工程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22执1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