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4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创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创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华创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华创公司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即涉案车棚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始终未能提交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一审法院仅因车棚在使用中发生坍塌就认定鸿章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华创公司所提交的诸多证据中,仅证据三(车棚倒塌后现场照片)涉及案涉工程,但该组证据仅拍摄了占车棚比例很小的部分,对承重钢柱的拍摄方向和角度基本趋同,承重钢柱弯曲部分的反面华创公司也未提供照片,根本无法呈现车棚承重钢柱弯曲部分的全部细节,承重钢柱弯曲部分或者其他承重位置是否存在被第三人人为破坏或有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坏或承重钢柱在使用过程中是否遭遇过车辆撞击导致承重结构变形等情况均无法由该组证据证明。车棚经华创公司竣工验收合格后就一直处于华创公司的实际使用、管理之下,鸿章公司对车棚是否遭受破坏并无取证的可能性,而且华创公司主张涉案车棚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华创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车棚为钢结构工程,针对该种专业的工程事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来确定车棚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及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而不能因车棚倒塌即推定车棚存在质量问题,车棚使用过程中是否遭受过车辆撞击导致承重结构出现变化,是否存在人为损坏等因素均可能导致车棚倒塌。一审法院在华创公司未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情形下,免除了华创公司的举证责任,认为只要车棚倒塌就是车棚存在质量问题完全不符合常理,相当于华创公司根本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其诉请即可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将第三人损坏车棚及华创公司使用不当造成车棚受损的责任完全推***公司承担,对鸿章公司显失公平。鸿章公司与华创公司签订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约定“保修期为十年,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更换及维修(除人为破坏及不可抗力因素)”,该条款约定非常明确,只有在两年内存在因鸿章公司导致的质量问题时,鸿章公司才有义务免费更换及维修,现华创公司根本无法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自然也就无权适用该条约定要求鸿章公司免费维修及更换涉案车棚或承担违约及其他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案涉车棚不存在质量问题情形下认定鸿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将第三人损坏车棚及华创公司使用不当造成车棚受损的责任完全推***公司承担也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华创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始终未能提交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涉案车棚因鸿章公司的原因存在质量问题,既无权要求鸿章公司返还合同价款、赔偿车辆损失、承担拆除费用、车棚重建费用等所有费用,也无权适用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约定要求鸿章公司为其免费维修更换车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另补充:1.案涉车棚拆除费用不应***公司承担。2021年11月7日济南突降暴雪导致多条公交路线停运,即使暴雪天气未能达到灾害级,但也明显影响了日常出行及生活。在此等恶劣气候条件下,鸿章公司在接到华创公司通知后当天即开车跨市长途冒险到达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已是晚上。因暴雪天气及已经进入夜晚的原因,当天根本不具备进行维修或拆除的安全施工条件,因此鸿章公司工作人员4人于当晚入住宾馆计划在具备施工条件后对案涉车棚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华创公司要求鸿章公司当晚在暴雪天气下对案涉车棚进行处理是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在该等情形下鸿章公司应当承担华创公司自行拆除案涉车棚相关费用即无法律依据,也有悖于基本安全施工原则。2.案涉车棚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鸿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华创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关于案涉车棚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仅为几张照片,该组图片证据中可以看出车棚至少可以停放七八辆汽车,单个车位平均宽度应在两米五以上,由此可知案涉车棚长度至少有20米以上,而鸿章公司所提交的***弯曲的图片共计只有四张,拍摄角度基本趋同,且该四张照片中体现***整体样貌的只有一张,凭借该组证据根本无法排除第三人或华创公司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车辆撞击***导致承重结构受损或者存在其他损伤案涉车棚情形的可能性,即华创公司提交的证据完全不能证明案涉车棚存在质量问题。案涉车棚的基本全貌都无法呈现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就认定鸿章公司承建的车棚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明显缺乏证据证明,若沿袭一审判决的观点,之后再有车棚因使用不当或第三人损坏导致车棚倒塌,车棚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仅需拍摄几张局部照片后于当晚紧急拆除车棚不仅可以获得返还原合同所有支付的价款还可以省去自己拆除的费用,该种判决观点未免过于荒谬。依据往年类似案例的公开生效判决,法院判决承建人承担责任的证据均为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车棚倒塌原因或车棚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报告,***创公司在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情形下拆除案涉车棚致使无法进行鉴定就直接免除华创公司的举证责任对鸿章公司显失公平,同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华创公司辩称,一、鸿章公司制作的钢膜结构车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导致车棚在雪后发生坍塌的根本原因,由此给华创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鸿章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通过华创公司提交的车棚坍塌后的现场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出:车棚钢结构、车棚膜均发生严重弯曲、变形,导致了车棚坍塌,车棚底下多辆车被砸的事实。车棚钢结构、车棚膜在雪后发生严重弯曲、变形,足以说明车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通过常识即能判断。2.在车棚坍塌现场不远处还有一个车棚,经了解,该车棚已建成十年之久,在同一位置,下同样的雪,该车棚并没有发生倒塌,与本案坍塌的鸿章公司所建车棚形成鲜明对比,更进一步说明了鸿章公司所建车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本案不能将车棚坍塌的原因归结于暴雪天气,且不属于不可抗力,更不能归结于车棚使用人未及时清理车棚积雪所致。3.鸿章公司作为钢膜结构车棚专业提供商,其设计、制作的车棚理应考虑车棚的荷载能力,包括风载、雨载、**、地震等,以满足客户正常的使用需求,本案,但***公司使用的钢材再厚点,材质再好一些,也不会发生车棚坍塌、车辆被砸的严重后果。4.车棚坍塌后,因多辆汽车被砸,华创公司第一时间联系了鸿章公司,鸿章公司派人到达现场后,由于车棚钢结构已发生严重弯曲、变形,无法通过维修恢复原状。2021年11月7日傍晚,业主方山东电工电气集团领导要求务必在第二天即2021年11月8日早上8点之前将坍塌的车棚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当时华创公司、鸿章公司人员均在现场,鸿章公司人员称如果清理则要求华创公司先支付其8000元的拆除费用,而且还得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才实施拆除作业。鉴于鸿章公司极为消极的态度,无奈之下,华创公司自行联系了山东高响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克服种种困难,连夜进行拆除施工,在业主方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坍塌车棚的拆除工作。在当时的情况下,华创公司只能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不可能、也没有时间再找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来确定车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然后再实施拆除作业。而且,鸿章公司的人员到达车棚坍塌现场后,也对现场也进行了实地查看,对车棚坍塌现场状况也清楚、了解。5.根据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车棚膜采购合同》第八条第5款约定,案涉车棚的保修期为十年,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更换及维修(除人为破坏及不可抗力因素)。本案车棚坍塌时间:2021年11月7日,坍塌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之内,且系因质量问题所致,因此,鸿章公司应免费更换及维修。在将坍塌车棚拆除后,就车棚重建等事宜,在华创公司多次与鸿章公司沟通无果后,华创公司才委托第三方山东江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车棚进行了重建。对于由此给华创公司造成的损失,鸿章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华创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与鸿章公司签订的车棚膜采购合同、车棚倒塌后的现场照片、律师函,以及支付相关费用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已经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支持华创公司诉讼主张。三、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华创公司车棚坍塌已确定的各项损失,合法、合情、合理、***正。另外,对华创公司尚未支付的车棚拆除费,以及被砸车辆损失等,华创公司将另行***公司主张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鸿章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鸿章公司赔偿华创公司车棚重建费及其他经济损失205678.4元;2.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19日,华创清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现华创公司)与鸿章公司签订《车棚膜采购合同》,约定鸿章公司为华创公司提供膜材料并搭建车棚,工程地点为济南市英雄山路101号,合同总金额53136元,保修期为十年,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更换及维修。2020年10月21日,华创公司***公司支付合同款51541.92元。
涉案车棚交付使用后,2021年11月7日,济南为暴雪天气,涉案车棚出现坍塌事故,经华创公司通知后,鸿章公司人员维修到达现场,但未对坍塌车棚进行处理,华创公司自行将车棚拆除并清理,并支出吊车费用2020元。
2021年11月13日,华创公司***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鸿章公司接到律师函三日内就重建车棚及赔偿经济损失问题与华创公司协商。
2022年1月4日,华创公司与山东江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膜结构车棚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山东江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新建造车棚,合同总金额98000元。2022年1月26日,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出具车棚建设完成验收文件,证明由华创公司恢复建设的停车场汽车棚建设完成,符合要求可正常使用。
华创公司提交车棚拆除费用说明一份,证明因拆除倒塌车棚,华创公司应支付给山东高响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拆除费用17000元,该费用未实际支付。
本次诉讼中,华创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花费保全保险费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华创公司与鸿章公司签订《车棚膜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对车棚坍塌的原因有争议,鸿章公司辩称系因华创公司未及时清理车棚积雪,对车棚进行加固导致,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鸿章公司向华创公司搭建的车棚在使用中发生坍塌,鸿章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华创公司要求鸿章公司支付已付合同款项51541.92元、吊车费2020元,共计53561.92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华创公司主张的车棚拆除费17000元,因该款项未实际支付,本案不予处理,华创公司可待实际给付后另行主张权利。
华创公司要求鸿章公司支付车棚拆除人工费36516.48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华创公司要求鸿章公司支付车棚重建费98000元,综合华创公司的损失及本案案情,因一审法院所支持的53561.92元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华创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600元,属于华创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酌情支持3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创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车棚坍塌损失53561.92元;二、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创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300元;三、驳回华创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2.59元,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3712.59元,由华创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2.59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车棚膜采购合同》第八条第5款约定:保修期为十年,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更换及维修(除人为破坏及不可抗力因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创公司对案涉车棚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尽到了举证责任。根据一审中的华创公司提交的车棚倒塌后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案涉车棚因积雪倒塌并导致多辆汽车被砸,鸿章公司虽派人前往现场,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对车棚进行维修或拆除,为避免车棚倒塌导致的损失扩大及影响汽车车主对车辆的维修使用,华创公司组织对案涉车棚连夜拆除并无不当。案涉车棚作为室外钢膜结构工程建筑,建设的目的也是防风雪、防日晒,应当保证具备一定的承重能力。从华创公司提交的照片能够证实案涉车棚出现因积雪承重导致倒塌的质量问题,鸿章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未对车棚倒塌系因人为破坏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非质量问题所致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判令鸿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鸿章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鸿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上诉人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