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74号
申请人:平原县铭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经济技术发开区北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M0C69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商业街中段路东门头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DMUL7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平原县铭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平原县铭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